案例五
宣告失蹤
原告,錢某,女;被告,王某,男。錢某與王某于1987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 1990年外出打工回來后,經(jīng)常整天在外吃喝玩樂,甚至與其他女性發(fā)生不正當關系,對錢某母女不盡任何家庭義務。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沒有回來,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聯(lián)系。1996年4月,錢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案件審理期間,王某經(jīng)公告?zhèn)鲉救晕吹酵⒓釉V訟。
【問題及解析】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為失蹤人?
《民法通則》第20條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备鶕?jù)本條規(guī)定,非經(jīng)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宣告失蹤。本案中,雖然王某已經(jīng)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但其配偶錢某只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沒有申請宣告失蹤,王某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也沒有申請,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宣告王某為失蹤人。
2.法院應否判決錢某與王某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滿兩年,且經(jīng)過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以判決準予離婚。該案中,王某離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規(guī)定;而且從錢某與王某間的關系來看,王某長期不盡夫妻義務,不珍惜夫妻感情,放棄對子女的養(yǎng)育,現(xiàn)在錢某提出離婚,顯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當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