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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20年浙江公務員考試常識積累: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
http://kqzzy.cn       2020-03-27      來源:浙江公務員考試網(wǎng)
【字體: 】              

  行測常識模塊,法律常識一直占據(jù)著比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學習中要重視法律常識的積累。今天浙江公務員考試網(wǎng)(kqzzy.cn)給大家?guī)淼氖恰罢敺佬l(wèi)與緊急避險”。


  1.正當防衛(wèi):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quán)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2.緊急避險: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quán)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

 

 

正當防衛(wèi)

緊急避險

起因條件

須有不法侵害(通常是人實施)

須有需避免的危險(包括人的行為,自然災害等)

時間條件

不法侵害/危險正在進行時

/

對象條件

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第三者的合法權(quán)益

目的條件

必須出于保護合法利益的目的

/

限度條件

保護的利益≥損害的利益

保護的利益>損害的利益

限制條件

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必須是迫不得已——即危險發(fā)生時,除了損害第三者合法權(quán)益外,無他法保護自己合法權(quán)益

特別限制

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有特殊規(guī)定的人

/

過當

正當防衛(wèi)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

 

刷題練習


  1、下列選項中,哪一行為構(gòu)成正當防衛(wèi)?(  )


  A.甲到商場購物時將自己的汽車停在商場門口,買東西時發(fā)現(xiàn)乙打碎車窗玻璃,在偷車內(nèi)的東西,于是上前將以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將其打暈,送往派出所


  B.甲持槍闖進某單位的財務室,逼著財務室工作人員乙打開保險柜,在甲讓乙往口袋裝錢時,乙的同事進來趁甲不注意將其砸成重傷


  C.甲對乙心存怨恨,故意辱罵乙,乙氣急要動手打甲,甲拿起準備好的棍子將乙手臂打傷


  D.甲在大街上打電話,被乙搶走了手機,甲追趕乙未果。第二天在大街上發(fā)現(xiàn)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將其打倒搶走了乙身上的財物


  【解析】B。本題考查法律常識。正當防衛(wèi),是指保護合法權(quán)益,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A選項,甲是在乙被抓住后,“不法侵害已停止”時再將其打暈的,所以不是正當防衛(wèi)。C選項,甲是“故意辱罵乙”,誘導乙打自己,不是為“保護合法權(quán)益,制止不法侵害”,所以也不是正當防衛(wèi)。D選項,甲是在被搶手機后“第二天”而并非在不法侵害進行中將乙打暈,所以也不是正當防衛(wèi)。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選項。


  2、李某為公司倉庫保管員。某日,兩歹徒為逼李某交出倉庫鑰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傷,無奈之中李某搶了路邊正在停車的黃某的摩托車逃走。李某搶走摩托車的行為(  )。


  A.應負刑事責任。李某搶走他人車輛,屬于搶劫行為,侵犯他人利益


  B.應負刑事責任。李某搶走他人車輛,屬于盜竊行為,侵犯他人利益


  C.不應負刑事責任。李某搶走摩托車屬于正當防衛(wèi),保護了公司和個人的合法權(quán)益


  D.不應負刑事責任。李某搶走摩托車屬于緊急避險,損害了他人合法權(quán)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權(quán)益


  【解析】D。本題考查法律常識。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quán)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本題中李某的職務只是倉庫保管員,沒有與歹徒搏斗的義務,為了保全公司的公共利益和個人人身安全,搶走摩托車逃走的行為完全符合緊急避險的構(gòu)成要件,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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