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與中華法系
(一)《唐律疏議》的制定
唐高宗永徽二年,命長孫無忌、李績等在《貞觀律》基礎(chǔ)上修訂,編撰成《永徽律》。鑒于當時各級審判機關(guān)對法律條文理解不一,永徽三年,唐高宗命律學通才和重臣對律文進行逐條解釋。一年后完成對律文的注疏,經(jīng)高宗批準,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注疏附在相關(guān)的律文后面頒行。此即法制史上著名的《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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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十種最嚴重的犯罪,為常赦所不原。來源于《北齊律》中的重罪十條。與重罪十條比,多了“不義”,少了“降”。其中四條半涉及對皇權(quán)的直接侵犯,四條半涉及對家族制度的侵犯,只有“不道”罪與這兩者無關(guān)。列在《名例律》的篇首。
(三)六殺、六贓
六殺,指殺人罪的六種情節(jié)。其中“謀殺”與現(xiàn)代意義上的謀殺不同,它指的是預謀殺人,僅僅停留在預謀階段,沒有真正實施殺人,因此比一般的殺人罪減一等處罰。
六贓,指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其中官吏利用職權(quán)謀私利的比普通人犯財產(chǎn)罪處罰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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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記住名稱,其中笞、杖、徒各分五等,流分三等,死分二等。
刑罰原則:
區(qū)別公私罪,公罪(因公獲罪,而自己沒有得到私利)從輕,私罪(非因公獲罪,或雖因公獲罪但謀得私利)從重;
區(qū)別自首與自新,犯罪未被舉發(fā)而主動到官府交代罪行的,為自首,犯罪已發(fā)或者逃亡后主動投案的,為自新,自首可免罪,而自新可減輕處罰。當然自首也有一些條件,比如非常嚴重的犯罪或者犯罪造成的損失不可挽回的,不適用自首。自首不實(對犯罪性質(zhì)避重就輕)、自首不盡(對犯罪情節(jié)交代不徹底)的,不實或者不盡部分仍要處罰。
類推原則
化外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