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相似處不難看出,制度有的特性法律都有,甚至更強于制度,那么為什么還有從制度這個角度提對策的必要性呢?在2011年,我國出臺了新《婚姻法》,許多女性認為其中的某些條款難以保障女性的權益,因此抵觸情緒很大。但是大家都明白的一點是,法律的權威性決定了即便女性存有不同看法,這項法律也不會在短期內有大的改動。而制度則不然,如某企業(yè)一項制度規(guī)定每周五下午五點半進行大掃除,幾年來一直沿用這項制度,但是到了2012年因全公司作息時間調整,下班時間由原來的六點改為五點半,那么這項大掃除的制度就進行了相應的調整:每周五大掃除的時間由原來的五點半改為五點。所以制度優(yōu)于法律之處在于制度可以根據(jù)客觀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及時的調整,即靈活性更強。
法律也擁有著制度所無法超越的強制性。因為有國家的暴力機關作為后盾,所以保障了其強制性。這種強制性決定了法律無可撼動的地位。
關于具體使用情況可以把握以下幾點:
事分大?。涸诳荚囍猩婕暗降木唧w工作和事件有大有小,例如【2008年國考】怒江水電工程建設問題是一項重大的國家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而【2009年北京社招】整治交通違章行為的行動也是一項不可缺少的工作,但是顯然重大程度有限。
事看原則:同樣道理考試中涉及到的工作也有原則性和非原則性的區(qū)別,如【2012年國考省部級】食品安全問題因其關乎廣大群眾的生命安全,屬于原則性的問題。而【2010年425聯(lián)考】市政設施投資不足的問題屬于一項重要工作,但是并非原則性問題。
綜合以上兩點,可以得出結論:原則性的、事關重大的問題則需要從法律角度來提對策,即善用法律的強制性;而雖然有一定重要性,但非原則性、重大程度有限的問題則從制度、機制的角度來提對策,這些問題尚有很多靈活解決和應對的空間和余地,而制度的靈活性正好滿足了這一點。當然,無論從法律還是從制度的角度來提對策都應建立在問題的解決或工作的安排缺乏“規(guī)范性”和“長效性”的基礎上。
申論更多作答思路和作答技巧,可參看2013年公務員考試技巧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