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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公告
2020年浙江省考法律常識:遺產繼承考點梳理
http://kqzzy.cn       2019-06-27      來源:浙江公務員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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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測常識判斷當中,法律都是每年必考內容。今天浙江公務員考試網為大家梳理了遺產繼承考點清單,以期對每一位考生有所幫助。


  遺產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財產因其死亡而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財產轉移方式。


  

 

  1.遺囑繼承


  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


  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注意法定繼承人之外。


  3.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


  即被繼承人與扶養(yǎng)人訂立協(xié)議,由扶養(yǎng)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yǎng)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yǎng)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


  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1.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


  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guī)范,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遺贈等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


  2.遺囑繼承


  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后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guī)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公證遺囑


  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自書遺囑


  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意年、月、日。


 ?。?)代書遺囑


  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不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4)錄音遺囑


  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口頭遺囑


  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3.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


  該制度的設立是基于,繼承權的行使主體應為實際生存,若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顯然無法行使繼承權利。為了保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的晚輩直系血親的物質及經濟利益,因而設立了代位繼承制度。


  注意:只發(fā)生在法定繼承中,不適用于遺囑繼承。


  4.轉繼承


  轉繼承,又稱為再繼承、連續(xù)繼承,它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的制度。


  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已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轉繼承人。


  5.遺贈


  所謂遺贈,就是指公民通過設立遺囑,將其個人所擁有的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無償贈送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有判例將贈與給婚外情人的遺贈予以撤銷,主要基于該遺贈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原則而歸于無效。


  


  1. 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遺贈等,有遺囑等的,應遵照執(zhí)行。


  2. 法定繼承,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袓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 最后,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


  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如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先進行夫妻財產分配。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有扶養(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倮^承人有扶養(yǎng)能力和條件;


 ?、诓槐M扶養(yǎng)義務;


 ?、劾^承人協(xié)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以上就是浙江公務員考試網整理的有關“遺產繼承”的考點清單,常識判斷題考察范圍非常廣泛,希望小伙伴們做好日常積累,做好知識儲備,方能在考場上輕松應對,取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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